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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经适房等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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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7-9-27 10:06:35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从今年起,全省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弄的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将不得低于70%。而农民工的住房困难也将纳入保障范畴。昨日召开的全省城市住房工作电视电话会,学习贯彻全国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我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并正式下发了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通过系列举措,切实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副省长王宁出席了会议。

  “十一五”末 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按照这一要求,《意见》规定,到今年年底,我省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明年年底,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包括成都、德阳等在内的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整个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与此同时,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房源,我省还明令要求,所有市县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弄的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将不得低于70%。并通过强化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农民工居住 将纳入住房保障范畴

  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也成为了住房保障对象的“新亮点”——《意见》规定,各地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按商品住房出售。同时,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意见》同时指出,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成片改造计划,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通过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土地出让净收益 用于廉租保障资金不得低于10%

  《意见》要求,在增加廉租房房源方面,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来增加供应。其中,新建、改建的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而新建的廉租住房将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各级财政要把廉租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保障资金的比例也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则要求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中,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与此同时,为了落实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今后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成都日报》